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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是什么)

小区业委会成立的基本条件是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且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1、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2、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3、分期开发的大型住宅小区,经已交付使用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区、县及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临时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与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相同。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如下:

1、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3、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4、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5、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侯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商议等方式产生。侯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荐候选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侯选人,名单必须在业主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7日。

6、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提前15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大会地点、会议程序、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

小区业主委员会行使的职责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主要履行的职责如下:

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6、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7、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8、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所产生的纠纷;

9、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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