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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房是什么

大棚房,是指一些工商企业、个人及组织借建农业设施或农业园区之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其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和农地非农化。

大棚房主要危害

以农业设施为名进行房地产开发,一是破坏农业生产,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二是侵害了农民的利益。这种房子建成后向城市居民租售,还附送大棚,使农民失去了耕地,长久生活失去保障。三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危害国家粮食生产安全。

大棚房有哪些整治方式?

(一)拆除类

1、对各类农业园区占用耕地或者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的,特别是别墅、住宅、休闲度假设施的,坚决拆除。

2、在连栋温室或大棚内建有商品住宅、休闲度假住房、体闲娱乐设施等娱乐休闲性盈利场所都要坚决拆除。

3、对于改变了日光温室耳房的用途的,且将其进行商住开发出租的大棚房,要坚决拆除。

4、对于在看护房旁建设的用于长期居住的建筑和其他设施都要坚决拆除。

5、将原养殖圈舍,将其改造成工矿仓储等的用于经营活动,所以直接在原养殖用地上进行其他建设的,都要坚决拆除,恢复其原来的农用地用途。若是因政府原因或养殖户自身原因弃养的,依法妥善安置。

(二)整改类

属于设施农业的,以下六种情形必须整改:

1、大类设施农业项目附属设施超上限(5%、10亩)必改。

2、农业园区道路(宽度8米)超标必改。

3、单栋种植大棚“耳房”(含多栋农业大概共用一个看护房)超标(19.5平方米)必改。

4、单栋种植大棚内便道(60公分,破坏耕作层的硬化)超标必改。

5、大类设施农业项目标识牌未设置或者设置不符合要求必改。大期类设施农业项目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注明项目编号、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地类性质、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举报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并在网上公示。

(三)完善手续类

1、符合相关规定的设施农业和农业园区,手续不完善的,可以完善手续。

2、对于符合士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且真正服务于农业生产项目的。若是这些存在违法情况的,那么在查处到位后,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大事上报省市审定,依法完善手续。

(四)其它情况、一事一议类

对重大的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向省上和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请示和确定整治方案。